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祁执字第17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祁东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铁军,经理。
被执行人祁东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铁军,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该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开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祁东县市政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27442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铁军
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
人民陪审员 何 鑫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