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红玉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82民初413号
原告:湘潭红玉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潭邵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谭寿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清溪镇石山村深塘村民组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皓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原告湘潭红玉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诉讼中,原告湘潭红玉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现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红玉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韶山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2374元,由原告湘潭红玉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彭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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