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21民初1986号
原告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18580705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7359749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7533851447。
法定代表人文辉。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8573159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游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