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冷民字第209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小宣,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蒋笃达,男,194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锦溁金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唐旺轩,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蒋遥,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刘建,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邵阳市北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解雪琴,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小宣诉被告永州锦溁金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槐合作社)、刘建、邵阳市北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塔建筑公司)、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成向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湘荣、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组成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记录,于2016年3月9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其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笃达,被告金槐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唐旺轩、蒋遥,被告刘建、被告北塔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民维,被告新城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雪琴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小宣诉称:被告金槐合作社在仁湾镇罗建村六组搞荒山承包种植,原告三人多年在外打工,该合作社一没有取得三原告的同意,二没有和三原告签订“荒山承包合同书”,擅自用挖土机毁了***所有的横仔山,***的九古山油茶林,面积共约40亩。2014年9月***从长沙回来才发现三原告的油茶林被毁面积40多亩,三原告历年来每年能收茶果一万二千斤,能打出茶油600多斤,按现市场价每年损失达3万多元,15年共损失45万余元,除去工时费5万元,合作社该赔偿40万元。三原告多次找被告合作社,又找了村、组干部、镇政府等单位毫无结果。被告故意毁坏了原告的油茶林,应当赔偿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折价赔偿40万元;横仔山、九古山两山约40余亩,不允许被告方砍伐、推毁或移植;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三原告***、***、李小宣以其三人为横仔山和九古山的权属人,以横仔山、九古山的油茶林被合作社毁坏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提起诉讼。经查,横仔山、九古山的山林权属人均为李金宣,而本案的三原告不是横仔山和九古山的权属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李小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向阳
审 判 员 周湘荣
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