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被告永州锦金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冷民字第209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小宣,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蒋笃达,男,194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锦溁金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唐旺轩,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蒋遥,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刘建,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邵阳市北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解雪琴,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小宣诉被告永州锦溁金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槐合作社)、刘建、邵阳市北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塔建筑公司)、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成向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湘荣、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组成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记录,于2016年3月9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其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笃达,被告金槐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唐旺轩、蒋遥,被告刘建、被告北塔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民维,被告新城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雪琴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小宣诉称:被告金槐合作社在仁湾镇罗建村六组搞荒山承包种植,原告三人多年在外打工,该合作社一没有取得三原告的同意,二没有和三原告签订“荒山承包合同书”,擅自用挖土机毁了***所有的横仔山,***的九古山油茶林,面积共约40亩。2014年9月***从长沙回来才发现三原告的油茶林被毁面积40多亩,三原告历年来每年能收茶果一万二千斤,能打出茶油600多斤,按现市场价每年损失达3万多元,15年共损失45万余元,除去工时费5万元,合作社该赔偿40万元。三原告多次找被告合作社,又找了村、组干部、镇政府等单位毫无结果。被告故意毁坏了原告的油茶林,应当赔偿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折价赔偿40万元;横仔山、九古山两山约40余亩,不允许被告方砍伐、推毁或移植;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三原告***、***、李小宣以其三人为横仔山和九古山的权属人,以横仔山、九古山的油茶林被合作社毁坏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提起诉讼。经查,横仔山、九古山的山林权属人均为李金宣,而本案的三原告不是横仔山和九古山的权属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李小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向阳
审 判 员  周湘荣
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