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邵阳市北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民初3321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北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乡九江村。 原告***与被告邵阳市北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