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民初332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北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乡九江村。
原告***与被告邵阳市北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