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民终1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天**中亿钢板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天*****晒谷场。
负责人:余功前。
原审被告: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融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兴业路8号澜湾公馆S2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常州方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2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保税区新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207E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天**中亿钢板租赁服务部及原审被告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融扬置业有限公司、常州方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保税区新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2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翔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蒋思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