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保税区新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辉哥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辖终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税区新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207E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辉哥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0号1层。
投资人:***。
原审被告: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融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兴业路8号澜湾公馆S2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常州方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保税区新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辉哥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原审被告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融扬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方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2民初115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保税区新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实际经营地并非在***,被申请人诉请的其他被告所在地均不在***市,票据支付地也不在***市。本案为系列票据追索案件,出票人均为被告一,为便于审理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一的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保税区新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市,上海辉哥建筑设备租赁中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次,法人登记地址具有公示公信力,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的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地点、销售地点等场所与法人的注册地混同,***保税区新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经营地并非在江苏省***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也不影响对其法人登记地址的认定。
综上,***保税区新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蒋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