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1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道唐四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翁鹏,该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北路华西一号。
法定代表人:罗国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云,住所邵阳市双清区,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道唐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3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款是否已经支付,支付了多少,双方各执一词,原审对该事实没有充分查明。对于当时的邵阳市***道唐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主任唐志刚支付给郑洪云的款项,该款项是否是来源于唐四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资金,当时用途是否用于支付案涉工程款,该支付行为是否代表唐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等事实不清,均有待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3民初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道唐四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2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宁少军
审判员 莫佩华
审判员 何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毛佳宁
书记员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