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谷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谷洲镇决菜村邵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内。
负责人:邓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谊,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武,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北路(华西一号)。
法定代表人:罗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光跃,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谷洲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吴光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5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4月3日首次立案执行,同年8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恢复执行。
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之后我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建设路支行等部门发起了传统查询。经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吴光跃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强制退保,并扣划保险合同现金价值68207.23元;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继封被执行人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岭的房屋(权证号:外30××08),查封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止,但该房屋暂不宜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消、纳入失信措施。2021年10月1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946202.3元,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68207.23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查封、冻结的财产,期限届满时如确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