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又名***,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以上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市双清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市大祥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祥,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枚(**祥之妻),住邵阳市双清区。 原审第三人: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北路(华西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第三人:陈站江,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原审第三人:**,又名**,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祥以及原审第三人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陈站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关于陆洲安置地基础工程股东账务矛盾处理的情况说明》、《六洲安置地工程股份合同的补充合同》、《**祥亲笔签名的绝大部分票据汇总表》等证据材料,致使本案案涉工程是个人承包还是合伙承建,如果是合伙承建,合伙人怎么组成,***、***、***、***是否参与了其中的工程管理,如果参与了管理,是单以管理人身份进行管理还是兼具合伙人身份进行管理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需要进一步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围 书 记 员 黎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