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初3610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坤,新化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化县天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天门乡天门村5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龙,系天门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76号1栋。
法定代表人:熊政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峥,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与被告新化县天门乡人民政府、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新化县天门乡人民政府、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化县天门乡人民政府、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亦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伍津津
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