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保508号
申请人**,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罗勇,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申请人伍伟,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熊政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伍伟、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伍伟、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2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伍伟、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2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志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皓
代理书记员 刘宇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