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财保269号
申请人**,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罗勇,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申请人伍伟,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熊政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伍伟、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伍伟、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2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伍伟、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2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志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杨 皓
代理书记员  刘宇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