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邵阳市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2250号之一 原告:邵阳市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鸡笼村3组10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76号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邵阳市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以与被告***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邵阳市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66元(原告已预交65132元,应退32566元),由原告邵阳市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