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2250号之一
原告:邵阳市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鸡笼村3组10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76号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邵阳市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以与被告***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邵阳市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66元(原告已预交65132元,应退32566元),由原告邵阳市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