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6执4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环江川山镇永威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环江县***城西新区金环大道8号毛南风情街9幢7**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MA5N690W69(1-1)。
法定代表人:王淑平。
被执行人:***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76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722563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环江川山镇永威采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6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3)桂1226执459号,申请执行标的为279533.69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环江川山镇永威采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95674.19元,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案件诉讼费2746.5元、执行费4093元、保全费1918元、财产保全服务费500元,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286416.69元已发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环江川山镇永威采石有限公司主张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226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