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523执286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44年11月23日,汉族,住邵阳县塘渡口镇沿河街**号*栋*单元***室。
被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沿河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8年5月8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公司已交纳全部案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3执286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