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5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澧阳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单基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我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7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573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和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