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保2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楚江路二十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88684229XM。
负责人:覃新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双载,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宇翔,男,1997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澧阳中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58017041H。
法定代表人:单基生。
被执行人:熊湘波,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单基生,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张浩,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邓其英,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熊湘郡,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与被执行人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熊湘波、单基生、张浩、邓其英、***、熊湘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熊湘波、单基生、张浩、邓其英、***、熊湘群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熊湘波、单基生、张浩、邓其英、***、熊湘群的银行存款共计1208262.22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