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9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3日生,瑶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澧阳中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58017041H。
法定代表人:单基生,系公司该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9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爱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爱林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9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燕娥
审 判 员 邓志平
审 判 员 祝诗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定源
书 记 员 车玉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