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5124号
申请人***,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铜梁,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湖南恒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A7栋601#。
法定代表人刘峥。
被申请人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澧阳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单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恒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石门县金诚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金额200000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门環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