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726执182号
鹤峰新兵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鹤峰新兵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鹤峰新兵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履行了50万元执行款,余款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