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3民初10793号
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暮云工业园南湖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黎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