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726民初284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9033823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丁文
书记员覃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