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民初97号之一
原告: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M3CR5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娟,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宝塔社区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9033823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32.33元,由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伍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