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民初97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M3CR5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娟,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宝塔社区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9033823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湘0726民初9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伍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