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民初97号
申请人: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M3CR5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娟,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宝塔社区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9033823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门天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道林工贸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伍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