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26民初1635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友,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办事处宝塔居委会武陵北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友,被告九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被告与原告住宅小区业委会签订《江南康城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约定并承诺在物业服务期间“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安全防范、日常管理等项目进行维修,修缮,服务与管理”“对违反合同约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但事后被告不讲诚信,违背承诺,在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履行期间,不尽服务管理义务,对原告住宅楼顶失修,没有进行必要的维修与管理,导致原告住房楼顶多处裂缝、渗水,室内前后阳台10多处房顶裂缝、墙壁起泡,灯线处漏水,下雨时被迫用脸盆接水。对此,原告曾多次要求采取措施维修解决,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诿拒绝,导致原告住宅房屋严重受损。经宏天物业和相关公司测算,经济损失达15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九龙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本起诉讼系原告滥用诉讼权利进行的恶意诉讼;(一)本案所涉责任主体不明确,原告在江南康城的物业房产购买并入住是2010年左右,而被告接手江南康城的物业是2019年5月。此前原告屋顶漏水现象早已发生。被告接手之后,查看之前物业遗留问题时就发现并给原告做出了合理化建议,而原告一直疏于维护,至今维持现状,现要求被告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房屋楼顶漏水证据未体现时间,无法体现出是在被告进行物业服务管理期间所造成的后果还是在原告接管之前或之后,现任物业公司于2022年3月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这之后是否发生房屋楼顶漏水现象不清楚。(二)被告在提供物业服务及管理期间,已尽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且就原告的单个问题已尽服务之责,原告诉状引用合同系断章取义。被告协助向业委会反映情况,请求动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修缮,还发布通知争取广大业主同意,陪同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导致事情不了了之的责任不在被告,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三)原告的诉求超过了被告的服务职责范围。原告房屋属于顶楼,顶层楼顶属于业主共用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应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申请,《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系资金需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以上业主同意,事实中,被告也为此做了相应的努力,但也只能仅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也没有资金对房屋楼顶漏水进行维修;(四)原、被告双方已就原告房屋渗水问题所引发的纠纷经协商一致进行了处理。按照原告应缴纳物业费标准为840元左右,双方经过协商,被告考虑原告的现实情况,由原告对渗水的事情自行处理,被告在当年的物业费收取时进行了减半的优惠。但原告不但不领情,还在后续两年分文不缴,引发物业费纠纷并酿成诉讼。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依据不足。原告提出的15000元的经济损失是由常德东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评估后得出并出具了一份证明,该公司不属于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且不同装饰公司的建材费用和维修费用各不相同,不同装饰公司必然会做出不同的估价,因此该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任何问题。综上,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主张,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系江南康城小区4栋1单元703房的业主,该房屋于2010年11月16日办理交房手续。九龙公司系江南康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9年5月1日石门县江南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九龙公司(乙方)签订《江南康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九龙公司负责原告所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与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秩序、日常管理等项目进行维修、修缮、服务与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系。1.房屋结构及公共部位的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多层住宅:(含车库改造的住房、套房)0.65/m2月······物业维修及责任:1.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小修由乙方负责······3.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材料,人工合计超过500元的,由乙方从维修资金中支付或者甲方委托他人维修。4.房屋外墙、屋面超过保修期后的维修,由物业公司第一时间接诉并现场踏勘,由施工方列出费用清单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且给甲方或某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应付的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由于房屋渗水漏水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2020年1月20日***在缴纳2019年物业管理费时约定先缴纳部分物业费420元,剩余部分待房屋渗水问题解决完毕后再缴纳。同日九龙公司给其出具了收据一份并载明房屋渗水未处理。此后因渗水问题一直未得到处理,***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2022年5月12日九龙公司将***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2020年、2021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用。2022年5月3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定于2022年6月10日前支付九龙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1200元。因楼顶渗水问题协商未果,2022年6月16日***诉至法院。
另查明,2020年5月20日九龙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向江南康城全体业主发布《关于启用维修基金维修房屋外墙砖脱落、飘窗滴水沿脱落和部分房屋外墙、屋顶渗水的告知》,由物业公司发起,报经业委会同意,对上述项目启用维修资金予以维修。2020年6月18日九龙公司将包含***等人在内的房屋维修清单报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签字,但签字人数未过半,未达到动用维修基金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收据、住房漏水照片、光盘、庭审笔录与被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交房通知书、告知书、维修清单及签名表、保安日记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因房屋漏水渗水而引发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房屋漏水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因九龙公司未按物业合同履行其修缮义务所致,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石门县江南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九龙公司签订的《江南康城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维修及责任等进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其次,本案诉争的***房屋漏水属于顶楼漏水,系房屋结构的问题导致的公共部分漏水,依照合同约定,该维修事项应由九龙公司从维修资金中支付或由石门县江南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他人维修,九龙公司在石门县江南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委托他人维修且没有管理维修资金的情况下,按照我国关于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请了石门县江南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出了对该小区启用维修资金的告知书,并积级以签字方式向业主征求意见,只是因该小区业主同意启用维修资金的人数未达到法律规定而未果。由此可见,本院认为***房屋漏水的维修责任超出九龙公司与石门县江南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九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最后,对于***主张经济损失,九龙公司不予认可,且未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损失具体数额不明确。综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要求九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辉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 文
书 记 员 陈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