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广友电气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2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二东约北街9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1721867H。
负责人:胡圣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广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村委会官员上村“上塱”(土名)厂房B区之十、十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73053713N。
法定代表人:黄月程。
原审被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武陵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55819997W。
法定代表人:张开元。
上诉人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友电气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4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