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1047号
原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办事处宝塔居委会武陵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55819997W。
法定代表人:张开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代龙,男,1973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丁文
书记员覃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