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581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石门县**街道宝塔社区武陵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丰居委会七组。
负责人:**根。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