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581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石门县**街道宝塔社区武陵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丰居委会七组。 负责人:**根。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县九龙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