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坤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3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坤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4808弄30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竖新南路279号(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坤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83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坤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