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463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1弄1号301D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竖新南路279号(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