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463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1弄1号301D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竖新南路279号(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