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46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申请人: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1弄1号301D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竖新南路279号(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三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依其申请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4633号民事裁定,据此对冻结了被申请人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2023年3月9日,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所有被告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本案可以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本案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