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4305号之一
原告: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四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
审判员惠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