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上海某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2民终14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某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5)沪0151民初8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某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某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某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为3,005元,由上诉人上海某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