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原冀州市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湖南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81执恢140号
河北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原冀州市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冀民二初字第95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原冀州市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81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增辉
书记员  刘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