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304执恢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湘潭市。
被执行人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双马工业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岳民商初字第10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湘潭市中级人人民法院裁定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岳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改由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岳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贺雪军
审 判 员  刘 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唐 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