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202民初108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志刚,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5201410616338。
被告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祥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祥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海卫,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310460449。
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810669433。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原告***诉被告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8月1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三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