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2财保2号
申请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府前路智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17022485T。
法定代表人熊智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湖天开发区华厦湖天福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800718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6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怀化鹤城支行的贷款3000万元而向申请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经申请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向被申请人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催收该笔借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现申请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33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以自有的位于怀化市××丰东路太平溪边的怀国用(2010)第出城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33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用来提供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怀国用(2010)第出城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曹家红
代理审判员向杉杉
代理审判员*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