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2执2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府前路智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17022485T。
法定代表人:熊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铭,男,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执行人: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8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800718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福昆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2民初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翅
代理书记员向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