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30民初256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建造师,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西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道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通道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通道建筑公司协助原告***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通道建筑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至2018年3月,原告***就职于被告通道建筑公司。原告***从被告通道建筑公司辞职后,多次要求被告通道建筑公司转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但被告通道建筑公司拒不办理。2021年3月19日,原告***向通道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道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通道建筑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民事答辩状,庭审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1.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通道建筑公司协助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2.被告通道建筑公司没有协助原告***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法定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被告通道建筑公司工作期间,通过考试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并将该证书注册在被告通道建筑公司,签发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有效期至2020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通道建筑公司于2018年3月8月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后,双方未按相关规定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2021年3月19,原告***向通道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为请求裁决被告通道建筑公司配合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销。2021年3月24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通道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湖南省二级建造师公共服务平台(个人版)、辞职报告、解聘证明、劳动仲裁申请书、通道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通道建筑公司协助其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且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告***与被告通道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可自行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故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