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23民初2518号
原告: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社区***保利中央公园M1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北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
被告:安化县羽毛球运动学校,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文体路。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南振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社区武陵大道961号(鸿升小区桃林综合大楼2栋1楼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安化县羽毛球运动学校、第三人湖南振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718元及67464.98元利息(从交付之日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2.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险等;3.判令被告安化县羽毛球运动学校在给付被告**(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中支付原告的上述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6日,第三人、被告签订了《墙布采购安装合同》,由第三人为安化县羽毛球馆运动宿舍建设项目工程安装墙布,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2718元,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经过双方对账结算确认,被告尚欠第三人132718元。后第三人因急需资金周转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了被告,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3年4月13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常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的规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原、被告对纠纷的解决已依法达成仲裁协议。现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本案提出异议,本院对该意见予以采纳。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谌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