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民终2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富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区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三亚富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4)琼027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富岛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富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亚富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邓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