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

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民初3831号
原告: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白石镇马家堰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家堰分社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18496089XJ。
法定代表人:罗义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民,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05371315。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万晓光,均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认为该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201.58元,由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光强
审 判 员  黄坤朝
人民陪审员  程艳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苏金妹
书记员梁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