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

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与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81民初6695号
原告: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台石镇马家堰街。
法定代表人:罗义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铜盆路**景秀江山****。
法定代表人:宾雄飞,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检检,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华,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与被告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隆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浏高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被告竞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宾雄飞,被告长浏高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检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竞隆公司给付原告钢材款115164.52元及自2013年2月9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长浏高速公司对被告竞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竞隆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欠原告货款属实。
被告长浏高速公司主要答辩意见:长浏高速公司对原告所述的欠款进行了担保属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竞隆公司与被告长浏高速公司系关联公司,竞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宾雄飞并担任长浏高速公司承建长浏高速公路期间的材料部长。被告竞隆公司在承建长浏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过程中,竞隆公司作为甲方、需方与原告作为乙方、供方于2009年11月20日签订《钢材订购合同》。合同约定:1、竞隆公司向宏发公司采购萍钢、冷钢、连钢等带肋螺纹钢筋、线材、管材等,工程钢材用量约5千吨,以实际用量为准,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钢材需求计划组织供应,材料供应期自2009年11月20日至项目工程完工为止;2、交货地点为宏发公司将材料送至竞隆公司指定的长浏高速公路第6合同段施工现场,竞隆公司应安排专人施工现场验收,签认送货回单,同时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组织材料送至被告竞隆公司指定的施工现场。送货期间,长浏高速公司代竞隆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2月9日,宏发公司与竞隆公司对双方的业务往来进行核算。经核算,竞隆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15164.52元。为此,竞隆公司向宏发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今欠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货款壹拾壹万伍仟壹佰陆拾肆元伍角贰分。”后被告竞隆公司没有偿付上述欠付货款,在原告催问下,原告与竞隆公司及长浏高速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由竞隆公司作为甲方、需方,宏发公司作为乙方、供方及长浏高速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了《担保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09年11月20日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到2013年9月30日供应完毕,双方约定钢材供应到施工现场按月全额结算,但由于甲方资金紧张,未能按期付清货款,截止2019年2月28日仍欠乙方货款115164.52元,鉴于乙方供应的材料用于丙方所建设的高速公司,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一、由于甲方未能按合同如期支付乙方的材料款,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对甲方所欠乙方的款项承担付款责任,担保人承诺在2019年7月1日前将所欠乙方款项支付到位;二、争议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不能协商解决矛盾,约定合同履行地即浏阳市人民法院;三、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尾部,宏发公司及长浏高速公司均予以盖注了公章,竞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宾雄飞则予以了签名认可。之后,原告催问无果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宏发公司与竞隆公司签订的《钢材订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宏发公司已按约向竞隆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的钢材,竞隆公司理应依约向宏发公司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竞隆公司支付欠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竞隆公司与宏发公司及被告长浏高速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书》,虽竞隆公司未在协议书尾部加盖印章,仅由其法定代表人宾雄飞之签字,但基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其代表公司属于相对人可以信赖的法定正常状态的公司法理念,及宾雄飞代表竞隆公司签订合同亦未损害该公司利益及存在超越权限等其他例外情形,故可以认定涉案《担保协议书》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各方理应恪守。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长浏高速公司对竞隆公司欠原告宏发公司的上述货款进行担保,但协议未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按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长浏高速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竞隆公司偿付货款及要求长浏高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164.52元及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应履行的付款义务及本案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瑞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