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

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与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民初7230号
原告: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白石镇马家堰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马家堰分社对面)。
法定代表人:罗义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铜盆湖路1号景秀江山3栋912房。
法定代表人:宾雄飞。
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检检,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3元,减半收取1601.5元,由湘潭市宏发铁路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尹曈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雅丽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