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与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11461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符涛。
原告*某某为与被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2020)办字第32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主持诉前调解;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史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