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2188号
原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符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2.80元,减半收取96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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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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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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