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笙箴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13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笙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5幢B1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1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符涛,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笙箴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大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笙箴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笙箴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